12月23日下午,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通知,就修订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该咨询通告适用于无人机操控员的资质管理,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无人机操控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操控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其涵盖范围包括:
(1) 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
(2) 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操控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下列情况下,操控无人机飞行无需持有执照:
(1)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2) 微型和轻型无人机(操控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3) 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飞行的无人机。
(4) 操控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机,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米的适飞空域内从事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担任操控农用无人机并负责无人机运行和安全的操控员,应当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农用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农用无人机操控人员培训考核。
而应当持有执照的情况为: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操控除微型和轻型以外的无人机,其执照由局方按照CCAR-61部颁发并实施管理。
(1) 除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的,应当持有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2) 除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需多人机组操控的无人机,机组中负责飞行驾驶的个人应当持有执照。
(3) 操控分布式无人机的,安全操作责任人应当持有执照,其他涉及操控任务的人员无需持有执照,但应当完成运行人实施的相关培训。
(4) 执照应当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如适用)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签注。
根据征求意见稿,无人机操控员管理按照CCAR-61部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1) 对完成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A. 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
B. 中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
C. 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
(2) 对完成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等级:
A. 类别等级:
1) 飞机。 2) 垂直起降飞机。 3) 旋翼机。 4) 倾转旋翼机。 5) 飞艇。 6) 自由气球。 7) 滑翔机。 8) 特殊类。
B. 级别等级:
1) 旋翼机级别等级: (i)多旋翼。 (ii)自转旋翼机。 (iii)直升机。
2) 特殊类级别等级。
C. 型别等级:
1) 审定最少机组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2) 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D. 超视距等级(仅适用于小型和中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
1) 超视距—飞机。2) 超视距—垂直起降飞机。3) 超视距—多旋翼。4) 超视距—自转旋翼机。5) 超视距—直升机。6) 超视距—倾转旋翼机。7) 超视距—飞艇。8) 超视距—自由气球。9) 超视距—滑翔机。10) 超视距—特殊类。
E. 教员等级:
1) 飞机。2) 垂直起降飞机。3) 多旋翼。4) 自转旋翼机。5) 直升机。6) 倾转旋翼机。7) 飞艇。8) 自由气球。9) 滑翔机。10) 型别教员。11) 特殊类。